最近的事件把堕胎这个话题引发了出来,鉴于朋友圈文章一贯的片面或断章取义,自己感觉默默地翻一下藏书,复习一下基本的问题,这样就不会显得自己很无知吧?!
根据海斯(Richard B.Hays)在其著作《基督教新约伦理学》中的观念,新约圣经并没有明确论及堕胎的话题,因此这是值得一个谦卑的话题,所有不同皆可讨论。[1]
这个问题的两方面观点大概是:限制堕胎等于限制了女性的自由权利,支持堕胎等于谋杀生命。这看起来是维护自由选择与维护生命之间的争议。但问题也有:一是胎儿是否算人,二是因生育孩子可能导致女性生活举步维艰,无异于杀人。
针对胎儿是否算人的问题,海斯认为新、旧约中没有明确的经文可以给出答案。像诗篇139:13~16;耶利米书1:5;路加福音1:44等经文被诠释为胎儿就是人,是错误的解经。[2]但从出埃及记21:22~25中可以看出胎儿和母亲的不同,只有母亲在律法上算做人,当母亲遭遇伤害时才算作杀人。不过,海斯认为这并不直接针对有意堕胎的问题。[3]因此,也就不能作为今天对限制堕胎争议的依据。但是同样的经文,在孔祥炯的《基督教伦理学简介》中则被视为支持婴儿是人,也就是支持反对堕胎,因为堕胎是谋杀。[4]
所以在胎儿是否算人上,因为圣经并没有太清晰明了的说明,是存在争议的。人的定义是什么?依据创世记的记述人是由身体和灵魂组成,即使我们承认当受精卵开始发育时就可以算为人身体,但是灵魂是什么时候进入人的身体的呢?有的认为是胎儿表现出意识活动的时候,但是这种表现是基于身体发育的,那么在身体尚未发育好之前灵魂的意识是否就存在呢,而只是不能被观察到。用教会对道成肉身的解释来看,道成肉身的起点即人与神结合的起点是耶稣怀胎的时候。耶稣在怀胎的时候似乎就是神与人的结合,这种结合必然涉及到作为灵之存在的神的临到。这或许可以推论出怀胎时就有灵魂存在于胎儿之中,但是这种结合起点的看法也存在缺陷,即把神限定在了一个肉体当中,而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成为人的耶稣也是无处不在的神。所以道成肉身似乎也不能说明胎儿从一开始就有灵魂。
但海斯从神是万物创造和护理者的角度指出,个人随意堕胎是破坏了神的工作,终止了生命的到来,虽然这并不涉及胎儿是否是人的问题。[5]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就可以对是否堕胎采取更多的考量。首先随意终止堕胎显然是不合理的事情,这僭越了神的权利,没有人能够对神创造生命和生命拥有掌控的权利。这样就排除掉一些不合适的思考进路,诸如:生命质量(出生后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或因残疾生活可能不好)、孕育生命是女性的权利(这是神的工作、还涉及父亲的权利等)、隐私权(这不仅是妇女的事情,也是神的工作)等。[6]但假若它首先排除了杀人的可能性,那么,女性的自由、生存、正常生活的权利等都可以作为考量的一部分,因为这些在伦理上在特点条件下可以作为更为优先原则。
海斯进一步地从怜悯的角度来考虑了堕胎的影响,或许教会在反对堕胎的同时更应该做出的是如何怜悯和照顾女性。特别是那些遭受强暴、生活困难的女性如何抚养即将出生的小孩,如何帮助他们。这可能是比教会因反对堕胎或支持堕胎的法律颁布而患得患失更为重要的事情,毕竟这个世界的罪是如此地深,唯有在基督和圣灵带领下的教会和基督徒才能成为世界的光。教会的首要目的不是来改变国家的法律,而是针对世界的文化和观念活出圣经的见证。
这样的话,对于哪些因为曾经堕胎而纠结、负罪的男女们来说。无论堕胎是否属于杀人,即使是杀人,这样的罪也是可以向神寻求原谅和赦免的,从此可以过上一个幸福而圣洁的基督徒生活。当然由于堕胎对身体和心理的影响,承受这样的结果似乎也不能简单地消除。对于哪些正在打算堕胎的人们来说,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堕胎可能是一种保险(防止杀人的可能性)的做法。不过这并不容易,希望教会或者社会可以对因生育而造成的压力提供更多的帮助。
[1] 海斯,《基督教新约伦理学》,白陈毓华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591。
[2] 海斯,《基督教新约伦理学》,595。
[3] 海斯,《基督教新约伦理学》,593。
[4]孔祥炯,《基督教伦理学简介》,黄克先编辑,(加拿大恩福协会,2012),第二章 生育/一、堕胎/2、圣经有没有直接谈及堕胎?。
[5] 海斯,《基督教新约伦理学》,598。
[6] 海斯,《基督教新约伦理学》,602-605。